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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新北市政府有關「埋放骨灰」之重要文件

前言:

⼀、 基於 1.利於各理監事及會務人員查找;2.瞭解主管機關的見解與主張;3.便於會員同鄉亦能⼀同知曉,使此公共資源為鄉親所熟知,能據以表示意見,藉此以收集思廣益、廣納建言之效。為此,墓管會執行委員胡樹東理事,特予整理刊登之。

二、 以下所列函文,均與墓八用地問題相關,或仍有遺漏。但有關「埋放骨灰、土葬以及變更申請」等重要函文,大體包括在內,可有助於快速瞭解。為方便查找,乃依發文先後將文號與要旨整理如下:

  1. 99年12月17日北城開字第0991212167號函:墓八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以自然坡度30%為區分標準;「埋葬」包括「埋放骨灰」,其埋放骨灰之說明係以骨骸起掘為說明之起點,區分「地下行為」、「地上行為」。此函可謂是南海寶座買賣詐欺案發生後,相關函釋之起點。
  2. 100年1月13日北府⺠⽣字第0991229035號函:就墓八用地埋放骨灰之釋疑,另就墓八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重申;1.舊法§23點36、§24平面式為之《現行法§26、27》;2.§7、31《現行法§6Ⅲ》。應依§7、31,提出變更申請,報請核准。
  3. 100年1月21日台浙14昭字第1153號函:就前開函釋有關「埋放骨灰」,本會函請釋疑;本會主張既設墓基不論是骨骸起掘後火化,抑或是屍體火化,均包括在適用「埋藏骨灰」之規定。
  4. 100年2月8日北城開字第1000086721號函:有關「埋放骨灰」之釋疑。墓八用地、區分;73年2月27日計畫實施前與計畫發布實施後。至得否依原核准啟用,宜逕洽⽬的事業主管機關⺠政局。
    ※ 本會在殯葬處指導下函請城鄉局解釋,城鄉局照本宣科後,再推回應逕洽殯葬處;此係公部門機關間典型的互推式太極拳。
  5. 100年4月20日北府⺠⽣字第1000146959號函:針對有關「台北花園公墓內原核准『土葬』使用部分,本會擬變更為『埋藏骨灰』,就此之「使用計畫」予以說明。函文指陳本會未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備齊應備文件外,並隨函檢附應補正計畫書內容所需檢附之書表證件清單1份供參。
  6. 100年5月13日台浙14昭字第1177號函:本會再次檢呈台北花園公墓使用變更計畫,並陳明所變更之範圍:1.係自然坡度在百分之30以下土地。2.係73年公告限制前,本公墓既設墓基52,451平方公尺。
  7. 107年2月2日新北殯政字第1073680823號函:就同鄉會106年12月11日(106)北浙會字106027號函,針對同鄉會於私立台北花園公墓壽域申請骨灰葬予以說明。函文指明公墓埋放骨灰部分,因未經核准,故自無法埋放骨灰。
    ※ 同鄉會因訟案而換屆,導致理監事大幅變更,經驗未能有效傳承,故而走了不少冤枉路,此函即屬適例。
  8. 109年4月14日新北城開字第1090629349號函:城鄉局針對墓八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所做的說明,至於土葬定義,則應請洽主管機關(殯葬處)釋疑。
    ※ 本次及後次之函文,是本會拜訪殯葬處後,依殯葬處之指導而進行。是機關間互推式太極拳的重演,也是筆者所說「原地踏步」的具體呈現。
  9. 109年5月13日新北殯政字第1095114626號函:就墓基可否埋放骨灰之回復與說明,重點有二:1.重述99年12月17日北城開字第0991212167號函有關埋放骨灰函釋;2.原核准係土葬,惟現已不得土葬,若欲變更配置需依殯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辦理變更。

結論: 墓管會應先以申請變更為推動墓管工作之主軸,並以高標方式依規定提出申請。必要時,再輔以陳情或行政救濟等方式因應之。

(浙江月刊 第6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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