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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寶座」案摘要

一、 82.5.20 本會與南海龍鼎建設公司(董事長吳炳煌)簽約,就「南海寶座」合作開發,約定摘要如下:

  1. 本會(甲方)提供土地,餘由南海龍鼎建設公司(乙方)負責,包括興建靈骨塔,保證骨灰位三十萬個;每個骨灰位乙方應支付甲方新台幣壹千元整。
  2. 簽約時,乙方應支付甲方六百萬元履約保證金。
  3. 本會簽約人為理事長胡炘,見證人為楊尚賢律師。

二、 84.10.23 南海龍鼎建設公司,申請建照屢未獲准,因不堪虧損,故申請與本會解約,本會為如下之處理:

  1. 84.11.3周家驥簽文請准予解約,並退還六百萬元保證金以及預售所得款壹佰萬元。
  2. 建議賡續辦理建照申請。
 理事長胡炘批示:如擬。

三、 87.9.23 簽核有關退還南海龍鼎建設公司一百萬元案(預售塔位之所得款)。斯理事長批示:退還一百萬元,本會已發給的一千張同意書,應悉數收回。

四、 87.12.11 第11屆第2次常務理事會議,牟總幹事報告:

  1. 台北花園公墓闢建耗資甚鉅,銀行貸款到葉潛昭理事長任內才陸續還清。現所餘墓地不多,在維持存續卻無經費下,只能將崎零地開發出售。
  2. 為闢財源,於81年與龍鼎建設公司合作開發靈骨塔,經墓園管理小組近一年討論始同意簽約;合約由楊尚賢律師起草。接下來是申請建築執照,先後因建築線、區位等無法確定而均遭退件。嗣後向省府陳情,胡炘理事長向宋省長致函溝通後,獲省都委會通過,再呈轉內政部審議。
  3. 與龍鼎建設公司簽訂之合約載明:地主同意書由同鄉會蓋章,每張一千元,同意書計一千張,故本會因此收取一百萬元。惟迄84年建築執照始終未能核發,龍鼎建設公司乃要求解約、退還保證金六百萬元。經斯理事長簽核解約退款,並應收回已蓋印之一千張地主的使用同意書。在龍鼎建設公司如數繳回同意書後,本會亦退還一百萬元。

五、 98.5.10 民眾許靜芳女士與吳炳煌因該廢棄設施之買賣詐欺糾紛,台北縣政府於接獲檢舉函而至現場勘查,再於99年6月28日以本會未經核准設置及啟用就同意販售為由(有預售之事實),作出裁罰處分,並限期於99年8月31日前拆除完畢。同時勒令受處分人即日起停止開發、興建及販賣南海寶座之骨灰存放單位。

六、結論

  1. 「南海寶座」為合作開發案。甲方出地,乙方出資並興建,依約定分利給甲方。
  2. 該公司二年間經專業公司三次提出建照申請,均遭退件;因不堪虧損,乃於84年與本會解約;據此,雙方均應回復原狀。
  3. 本會因打算賡續辦理建照申請,故而未要求對方拆除存放設施,後又因經費問題而留存迄今。

(浙江月刊 第6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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