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浙江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記錄摘要彙整(七)
95.5.12.
說明: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紀錄之摘要,係由第十三屆理監事會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彙整完成,因未留存電子檔,而由胡樹東理事依紙本逐字敲打重建。為汲取前輩經驗與智慧,並知曉過往曾走過的路,特分期刊登於浙江月刊之福地服務專欄,以利飲水思源與經驗傳承。以下是第七次刊登內容。
91.08.29 十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
- 墓園禮堂委託經營管理合約。
決議: 請朱副理事長、張行周常務理事、仇鼎財常務理事、胡大興理事、蔡之貫理事、翁總幹事洽法律顧問楊律師審查後,再交墓管會研究辦理。
- 監事朱恆清提案:有關墓園禮堂委託經營契約乙案,最主要的前提是:a.地基要穩固,道路、景觀、環境規劃全由對方負責;b.工程不能拖延;c.管理問題不能反客為主,細節都要列入契約內。
- 理事樓登岳建議:有關禮堂委託經營契約第三條:禮堂及納骨塔之整體經營管理權,自本約簽訂後十年內歸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負盈虧;十年期滿未售出之塔位及使用銷售權,仍屬乙方所有;十年期滿後,如未再有其他約定,則乙方應交經營管理權予甲方。惟尚未出售之塔位,其銷售權利仍屬乙方。此規定不妥。
決議:與楊律師研究再辦。
91.11.18 第十二屆第二次常務理監事會議:
案由:墓園禮堂委託經營管理合約案。
說明:原有意合作廠商經評估,決定不承接。
決議:繼續徵詢有意願廠商。
92.06.16 第十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
翁總幹事報告:
- 全面清點台北花園公墓墓冊及墓座區位圖。
- 設計修繕禮堂工程案之詢價、比價。
93.11.30 第十二屆第十七次常務理監事會議:
案由:斯理事長提案,本會墓園開發事宜。
決議:花園公墓不再委外開發,由同鄉會整體規劃,自行籌款開發。
94.07.08 第十三屆理監事會成立:
新任墓管委員為了解最新墓園狀況,特於7月8日(星期五)上午赴花園墓園現場勘查,由前總幹事翁中明及新任總幹事陳繼國併同前往。由前總幹事翁中明於現場解說墓園現況,並帶領巡視墓區。勘後,返回台北,理事長與會勘人員討論墓園狀況,並囑各委員儘速了解狀況,以利後續工作推展。
94.07.29 於0727日接獲墓地承作人吳東和先生正私自墾作墓地之檢舉,經陳總幹事與翁前總幹事共赴現場勘查,發現吳員私自僱工已將位於南海寶座南端一側實施整平及灌漿擋土牆工程,除現場拍照存證外,並至吳東和先生暫居地點,請其說明。據吳東和稱,該工程係墓主委託其整理出售,惟當場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就此,陳總幹事要求備具委託書、本會核准文件及繳交規費證明,於0729到同鄉會辦理相關手續。若無,即屬違規作業,本會將予制止,並行使維權措施。完成警示處理後,已請郎小姐核對地籍,並將經過報告葉理事長。
94.08.04 台北縣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科實施管理檢查:
總幹事陳繼國與業管郎憶菲備具資料,到現場受檢。民政局王姓、宋姓檢查官員對公墓狀況熟悉,僅就年度內是否有新增事務加以詢問,並就該科公文本會辦理情形加以了解。另亦提示:有關墓籍資料管理、地籍圖測登錄,均屬重要,這些資料對於未來申請開發墓園時,均屬業管機關審查之重要參考或依據;有關墓園管理,亦提示應熟悉現行法規,並據以進行墓園管理。
原台北花園公墓管理辦法
(69年制定,69.5.14北府社字第97411號簡便行文同意備查)
第 一 條: |
本會為保持我中華民族慎終追遠,飭終營葬之優良傳統,並配合政府推行社會福利政策,公墓公園化十年計劃,與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特於台北縣石碇鄉小金瓜寮設置台北花園公墓。 |
第 二 條: |
本公墓之管理,除遵照「台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塔)管理規則」辦理外,並依本管理辦法使用之。 |
第 三 條: |
本公墓分八個墓區,如:
第一墓區—忠區 第二墓區—孝區
第三墓區—仁區 第四墓區—愛區
第五墓區—信區 第六墓區—義區
第七墓區—和區 第八墓區—平區 |
第 四 條: |
申請使用土葬安葬,應先行取得死亡證明書及埋葬許可證,向公墓管理所提出申請。 |
第 五 條: |
申請使用人應向公墓管理所繳納墓基使用費及建設管理費,各墓區墓基使用費及管理費之徵收標準依公墓開發成本及物價指數,由公墓管理委員會會議訂定之。 |
第 六 條: |
各墓區墓基使用,每一單位面積,以二十二點二平方公尺為限。 |
第 七 條: |
每一墓基使用期間至洗骨為止,中途請求改葬或遷葬廢止使用時,應通知公墓管理所消除墓籍,並由申請人負責整理墓基及清理古棺或其他一切物品,其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倘洗骨仍繼續使用墓基時,應向公墓管理所續辦使用申請,並重新繳納管理費用。 |
第 九 條: |
墓碑及造型建造,為求整齊美觀,美化環境,申請使用人應依公墓管理所所設計之型式規格建造之。 |
第 十 條: |
本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項,依照「台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塔)管理規則」辦理之。 |
第十一條: |
本管理辦法經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後實施。 |
※ 原會議摘要紀錄至94.8.4止。另原紀錄尚附有造墓規定與墓地施作作業應備具之申請規
定,因篇幅關係,未予刊登。
(浙江月刊 第6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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