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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浙江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記錄摘要彙整(六)

95.5.12.

說明: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紀錄之摘要,係由第十三屆理監事會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彙整完成,因未留存電子檔,而由胡樹東理事依紙本逐字敲打重建。為汲取前輩經驗與智慧,並知曉過往曾走過的路,特分期刊登於浙江月刊之福地服務專欄,以利飲水思源與經驗傳承。以下是第六次刊登內容。

89.04.13 本會就地價稅向省府提起訴願,經審議其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89.06.20 第十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
牟總幹事報告,經全面清點台北花園公墓,已闢建完成墓基達352座,計7905坪。應收公共設施費一年為118萬元整,88年實收35萬4千元整。
第四案 案由: 原墓地使用權利購買者,未建墓基,欲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此轉讓(含公共設施使用費)費如何計算?
    決議: 推選常務理事吳壽松、朱鼎華、理事張行周、仇鼎財、監事徐達仁等組專案委員會討論。

89.6.27 墓園專案會議:
原墓地使用權利購買者,欲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此轉讓(含公共設施使用費)費如何計算?
結論:

  1. 完成擋土牆及墓地整平者,以每坪1萬5千元為基礎價;購買成本超過1萬5千元者,以2萬元為基礎價,應委由同鄉會出售,售後以所訂基礎價退還約定者。
  2. 未使用空墓地,公共設施使用費以二分之一計價。
  3. 墓地轉讓,需在同鄉會完成手續。

90.2.6 第十一屆第十四次理監事會議:
有關吳東和先生89年12月22日來函建議花園公墓整建管理事宜。
決議: 花園公墓已無土地,本會擬通盤考量,在未經本會同意前不得先行開發。並以此內容函覆吳東和。

90.9.14 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

  1. 墓園水土流失嚴重,速謀長治久安之策。
    決議: 請墓管會討論。
  2. 禮堂嚴重漏水地基下陷,如何補強修繕?
    決議: 送墓管會討論,另聘江九思理事為墓管委員,以借重其建築專業;墓園暫不開放。

90.10.29 第十二屆第二次常務理監事及墓管會議:

  1. 禮堂嚴重漏水地基下陷,如何補強修繕?
    辦法: a.拆除重建;b.基座加強,重新整修;c.屋頂加入人字形防水鋼板;d.招商合作整修。
    決議: 採「招商合作整修」案,並授權理事長提出合作條件草案,再送墓管會審議。
  2. 墓園水土流失嚴重,速謀長治久安之策。
    決議: 邀專業人士並請江九思理事會同包商,勘查評估如何施工。
  3. 殷之浩墓園使用面積超過承購面積案。
    說明: 殷之浩墓園承購面積為400坪,現使用面積為1000坪。
    決議: 去函殷府還地,並請本會法律權益委員會為後續處理。

90.11.14 第二墓區,經統計已使用面積為3250坪(不含已申請土地但尚未造墓使用者)。

90.11.28 第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及墓管會議:

  1. 有關吳東和鄉長申請開發案。決議:本會另有規劃,歉難照辦。
  2. 2. 有關禮堂整修案。決議:另擇期召開墓管會討論。

90.12.4 第十二屆第三次常務理監事及墓管會議:
殷之浩墓園使用面積超過承購面積案。經安排理事長拜訪,卻無法見到殷琪,改由法律顧問楊尚賢律師去函說明(律師函—存證信函,發給大陸工程董事長王文吉先生)。
討論:

  1. 禮堂嚴重漏水地基下陷,以自資整修或招商合作整修,請再確認。
    決議: 自行整修。請江九思理事籌辦,完工後增加一名管理員,支薪二萬,以加強墓園管理。
  2. 乙線道路第三區、六區後段塌陷需發包施工。
    決議: 花三萬測量坍方狀況,再請江九思理事規劃處理,工程預計三個月,91年3月底前完工。
  3. 朱副理事長提議加入蔡之貫、胡大興、謝維克等年輕理事加入墓管會。
    決議: 下次理監事會再議。

91.04.08 第十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臨時動議:
朱副理事長提案:增聘江九思、吳紹起、沈國楨、汪亞慧、胡大興、蔡之貫、謝維克為墓管會委員。
決議:通過。

91.06.28 第十二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
墓園禮堂地基塌陷及屋漏整修案。
決議:交墓管會專案討論議決執行。

91.07.16 第十二屆第四次墓園管理會議翁總幹事報告:
台北花園公墓之總面積為87,132.17坪,現已使用6394.5坪(墓基374座)。
討論事項:

  1. 經第十二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有關墓園禮堂地基塌陷及屋漏整修案,交墓管會專案討論議決執行。
  2. 吳紹起建議:墓園管理係整體性工作,須全盤考量。
  3. 仇鼎財建議:財力、專業能力不足,可考慮找適合公司委託合作經營。
  4. 胡大興建議:委託經營有幾點要求:a.所有權不可變更;b.需保有考核監督管理權;c.同鄉使用有特別優惠價格;d.急需搶修工程得先發包。
  5. 蔡之貫建議:可找幾家比較,全面委託經營管理。
  6. 朱鼎華:新生代墓管委員理念清晰發言有建設性。
決議: a.禮堂可先找合適公司委託管理;b.禮堂廣告招牌應取下;c.月刊刊登徵求禮堂委外管理公司之訊息。

(浙江月刊 第6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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