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浙江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記錄摘要彙整(五)
95.5.12.
說明: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紀錄之摘要,係由第十三屆理監事會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彙整完成,因未留存電子檔,而由胡樹東理事依紙本逐字敲打重建。為汲取前輩經驗與智慧,並知曉過往曾走過的路,特分期刊登於浙江月刊之福地服務專欄,以利飲水思源與經驗傳承。以下是第五次刊登內容。
87.09.23 簽核有關退還南海龍鼎建設公司一百萬元案:
- 本項為預售塔位之所得款。
- 斯理事長批示:退還一百萬元,本會已發給的一千張同意書,應悉數收回。
87.11.03 再次簽核有關退還南海龍鼎建設公司一百萬元案!
- 斯理事長批示:合約僅有退還保證金乙項,並無規定應退還土地同意使用之一千元。
- 請朱常務理事、牟總幹事、周副總幹事酌量給付。
87.12.11 第十一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議:(牟總幹事報告)
- 台北花園公墓設立,由前理事長郭驥號召,籌資購地,開發費用大部係借貸而來,其中僅吳常務理事之借款係全額贊助,不必歸還;另部分係由鄉親出資折價分購墓地。至於銀行貸款,直至葉潛昭理事長任內才陸續還清。近年來由於墓地剩餘不多,在維持存續卻無經費狀況下,只能將墓園崎零地開發出售,所得款項全由同鄉會統籌統支。
- 本會為闢財源,於81年提議與龍鼎建設公司合作興建靈骨塔,經墓園管理小組近一年討論,同意簽約;合約由楊尚賢律師起草,隨即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先後因建築線、區位等無法確定,均遭退件。嗣後經向省府陳情及胡炘理事長向宋省長書函溝通後,獲省都委會通過,再呈轉內政部審議。
- 與龍鼎建設公司簽訂之合約載明:地主同意書由同鄉會蓋章,每張收費一千元,同意書計為一千張,故本會因此收取金額為一百萬元。惟迄84年,由於建築執照始終未能核發,龍鼎建設公司乃要求解約及退還保證金六百萬元。案經斯理事長簽核解約退款(尚差尾款15萬4千元),且需收回已蓋印之一千張地主的使用同意書。其後,在龍鼎建設公司如數繳回一千張地主使用同意書後,本會亦退還先前收取的一百萬元。
討論案:
- 台北花園公墓設立以來,地價稅已繳付五百多萬元,本年度(87)又須繳納90餘萬元(三年調整一次),負擔甚重。決議:向稅捐處申辦減免稅賦。
- 花園公墓設置以來,已售出墓地九千餘坪,地價稅可否向使用人徵收負擔。決議:請使用人樂捐。
- 開發墓地出售,以籌款成立管理基金會。但開闢費用龐大,費用或可向銀行貸款支應。決議:緩議。
88.02.12 第十一屆第一次監事會議:
- 徐達仁:公墓可與建商合建靈骨塔;由建商想辦法建築。
- 牟總幹事:斯理事長認為靈骨塔市場已飽和,主管機關似乎已停發建築執照。減免稅賦宜朝土地分割進行。
88.03.19 委託林慶隆律師辦理地價稅申訴案,並同意以退稅款的25%為佣金。
88.04.15 第十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
案由:籌募87年度地價稅款(93萬8,790元)。
決議:地價稅可向土地使用人樂捐分攤,不足再議。
88.06.03 續委林進生先生代辦地價稅之申退,申請書說明內容如下:
- 本會墓園地號為30-2、38、39、38-1、38-8等五筆土地,為貴分處未核定減免之土地。
- 貴處自78~87年間將該地依墓園用地課徵地價稅,直至87.12.7本會函請更正核定稅額,始將30-2全筆,38地號2/10,39地號3/5,面積共161318.6平方公尺,按農業用地課稅,餘38地號8/10,38-1地號全部,39地號2/5,作墓地建佛堂等非農業使用,面積共計165097.4平方公尺課徵地價稅。惟前開五筆土地,自始即作農業使用,且位在台北水源特定管理區內之保護區林地及農業區,貴處未實地勘查,逕以地價稅課徵多年,自應依規定退還溢繳稅款。
88.06.17 吳東和報告:
- 82年12同鄉會以台浙十炘字第384號文准辭管理員一職,改承包建墓工程,並徵得牟總幹事暨周副總幹事之同意,使用禮堂後方地下層房間為工作室,並自四月起酌付租金。
- 現因本人於81年中元節及82年清明節雇工割草,所需費用15萬7500元,同鄉會僅付3萬餘元,尚欠12萬餘元,擬以工作室租金抵償。
88.07.26 台北縣稅捐處新店分處函覆本會:改徵田賦乙節,以本處實勘後起算,不同意退還稅款(溢領費用)。
88.09.09 第十一屆第二次監事會議:(牟總幹事)
斯理事長:對本會台北花園公墓一般工程及駐山管理員,應速覓年輕人駐守;對墓園骨灰塔興建計畫,也要儘快提供可行方案。
88.11.05 第十一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
朱鼎華常務理事報告:
- 山上暮氣沉沉,我不敢碰韋先生的案子,有關吳東和二萬元之事,我未管過,各減五千是可行的,盼能交由墓管會解決。
- 為改善同鄉會財務,墓地使用費建議調高三萬五千元。
斯理事長結論:
- 有關減少墓地建築費五千元,由我與朱鼎華常務理事協商後報理監事會。
- 有關墓地使用費調漲之事再研究辦理。
88.11.29 第十一屆第四次常務理監事會議:
- 找一塊墓地自行開發出售,現有部分暫停。
- 墓園管理費自即日起改為墓園公共設施維護費。
- 墓園清潔費以墓主願意請人為主,並簽有委託書,每坪收300元以內,並得依簡易程度遞減之。
(浙江月刊 第6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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