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浙江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記錄摘要彙整(四)
95.5.12.
說明: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紀錄之摘要,係由第十三屆理監事會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彙整完成,因未留存電子檔,而由胡樹東理事依紙本逐字敲打重建。為汲取前輩經驗與智慧,並知曉過往曾走過的路,特分期刊登於浙江月刊之福地服務專欄,以利飲水思源與經驗傳承。以下是第四次刊登內容。
82.07.19 周家驥簽文(本會墓園整理小組81.12.28會議決議〔召集人朱鼎華〕,指定吳東和局部開發案):
- 吳東和對本會核定開發墓地面積無異議,價款則有異議。
- 朱召集人與本會研議後認同吳東和意見,提議以每坪8千元交吳東和承購。
批示:可!(胡炘)。
82.08.19 韋雍明報告:
- 奉正副總幹事指示,就整建開發之墓地估價;
- 經估價整地費用每坪9800元;
- 本人可先暫墊,俟同鄉會賣地後再行歸墊。
本案係82.8.25周家驥簽文(朱鼎華簽字認證);
- 公墓因已無墓地可用,故委請韋雍明將三區A段6至17號墓地予以拓整,可增百坪墓地。
- 可同意以每坪9800元整建該地,價款出售歸墊。
批示:可(牟志明批)。
84.01.12 第十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議:
臨時動議:
常務理事朱鼎華:台北花園公墓墓地售價每坪8000,建議調整。
說明: 台灣各縣市墓地大約4、5萬元以上,本會墓地使用費8000元似嫌過低,不夠開發成本,經墓園小組討論建議調整為每坪2萬5千元(包含墓地改良費),並自即日起生效。
決議: 通過。
84.10.23 縣政府來函:
有關喪葬設施(公墓、納骨堂塔、殯儀館、火葬場)之申請,經省社會處同意設置後,其後續開發階段,配置設施部分若有變動(例如納骨堂原由每層20坪變成200坪,七樓變九樓……等),就此變更仍應報請同意。
84.11.01 南海龍鼎建設公司因本會於水源特定區土地申請建照遲未獲准,故申請與本會解約:
84.11.3周家驥簽文請准予解約,並退還6百萬元保證金及預售所得款1百萬元。
建議賡續辦理建照申請。
胡炘理事長批示(如擬)。
85.02.06 就墓八區興建靈骨塔開發申請乙事,本會委託浩華工程顧問公司辦理(簽約人胡炘理事長)。
85.07.25 第十屆第十四次理監事會議:
會務報告第十一項:台北花園公墓擬興建高層靈骨塔乙座,而與龍鼎公司合作興建,後因申請時間過長,廠商要求解約,並已透過楊律師退還保證金。後來知悉該類案件屬「通盤檢討案」,權責屬省住都局,現已將資料再送「省都委會」申辦中。
85.12.30 吳東和書面報告:
- 三區D段若經整理,可有新生地約兩百坪;
- 開發費用每坪2萬元,依照本會售地時價每坪2萬5千計,於出售後本會尚有5千元收益。
此書面報告經周家驥於86.1.4簽核:
- 吳東和願以每坪二萬元投資開發,將位於三區D段19號至27號下方位置予以整地;該位置並非本會預定墓地區域;
- 因墓地所餘不多,擬同意吳東和建議。會簽召集人朱鼎華(無意見)。
胡炘理事長批示:閱。
86.04.18 吳東和提申請書表明:
三區D段19號至27號下方位置已開發整理完成,請派員丈量並核發投資開發(每坪2萬元)證明書。
案經周家驥於86.5.31簽文:
前奉准之吳東和開發案已完成,擬依其所請派員丈量並核發證明書,款項則於售地後撥還。
牟志明批示:可。86.5.31日以台浙十炘字第456號函覆吳東和(牟志明核發)
86.07.31 第十一屆第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
朱鼎華提案:
撤銷花園公墓整理小組,恢復原有之「台北花園公墓管理委員會」。
說明: 第九屆理事會推本人(朱鼎華)擔任「花園公墓整理小組」召集人,因本人缺乏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導致成效不彰,建議恢復原有「台北花園公墓管理委員會」,比較適當。
決議: 恢復原組織,由斯理事長任主任委員,全體常務理監事為委員,另加聘楊尚賢律師為委員。
86.09.19 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
通過「撤銷花公墓整理小組,恢復原有之台北花園公墓管理委員會」案。
87.1.14 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
台北花園公墓(86年)地價稅為608,000元,其中25萬由斯理事長支付,餘款由吳壽松常務理事承擔。地價稅未來如何支應,應儘速規畫。
87.9.22 第十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
案由: 台北花園公墓自設立以來,地價稅已繳付5百多萬元,本年度(87)又須繳納90餘萬元(3年調整一次),負擔甚重。去年地價稅60餘萬元由本席支援25萬元外,其餘由吳壽松常務理事捐獻支應。為求長遠計,擬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
決議: 原則同意,籌備細節提下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浙江月刊 第6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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