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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浙江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記錄摘要彙整(三)

95.5.12.

說明:同鄉會歷屆墓管會議紀錄之摘要,係由第13屆理監事會於民國95年5月12日彙整完成,因未留存電子檔,而由胡樹東執行委員依紙本逐字敲打重建。為汲取前輩經驗與智慧,並知曉過往曾走過的路,特分期刊登於《浙江月刊》之福地服務專欄,以利飲水思源與經驗傳承。以下為第三次刊登內容。

80.09.24 第九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議:
推舉朱鼎華常務理事擔任「台北花園公墓整理小組」召集人。
案由:台北花園公墓整理小組意見,討論公決。
決議:

  1. 墓園經營不善,道路及水土保持不良,應重新規劃,現有空地於規劃期間暫緩使用處分;
  2. 骨灰堂骨灰箱容積不足,致部分骨灰盒外懸,且用低品質夾板隔間,施工草率、設計不當、毫無規章、粗製濫造。再者,本案未經理事會先審同意,飭將骨灰箱架全數拆除,建材還給包商,並重新規劃設計;
  3. 經理事會同意擅自於公墓內建造鋼筋水泥二樓建物乙棟,侵占墓地,應督促立即拆除;
  4. 墓作工程排水不佳,家屬有怨,承包工人黃源木難推責任,建議立即解約;未完工程限期完成,以維信譽。

80.12.04 第九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

  1. 為徹底改善墓園營運,將「台北花園公墓墓園管理委員」改組,另成立「台北花園公墓財團法人基金會」。有關台北花園公墓整理小組所提意見裁決如下:
  2. 關於包商黃源木解約問題:墓園已依公墓整理小組建議暫緩處理墓地,同時停止委託包商黃源木承作新墓云云,俟正在施作的工程完工為止。
  3. 關於工寮拆除問題:
    (1) 工寮並未佔用墓地,且工地須有工寮儲放工具材料,提供工人休息,故以不拆為宜,未來可收回本會所有並善加利用。
    (2) 骨灰堂規劃不當,拆除重建問題:因原廠商財務困難,無法履約,預付款二百萬本會依約沒收,未完成的骨灰架可另籌財源,重行設計改善。

81.03.24 第九屆第十三次常務理事會議(斯孝坤提案):
台北花園公墓禮堂後面拓建工程雖已完工,但基礎不夠穩固,請派員勘查,盡速評估改善。決議:盡速勘查,迅即改善。

81.07.16 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摘要):
本會花園公墓,地屬山區林地,原以田賦徵稅。其後,政府停徵田賦,本墓園自屬停徵範圍。惟80.11.9日,台北稅捐處發出地價稅繳款書,並自75補徵各年稅額,計160餘萬。經本會去函陳述意見,未獲採納,並移送稅務法庭辦理。 決議:

  1. 速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以現任常務理監事九人為董事會成員組成;
  2. 有關欠稅問題,向法庭說明原因,爭取合理裁定或暫緩執行。
案由:本會花園公墓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案。
決議:
  1. 通過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以現任常務理監事九人為董事會成員組成;
  2. 今後由墓園整理小組負責墓園事務,並增加常務監事王學東,理事倪玉麟兩位委員;
  3. 墓園包商(墓作)黃源木自八月一日起解約,造墓工程採開放措施,接受造墓人申請簽約。

81.08.21 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摘要):
有關工寮移交,應徹底執行。

81.11.30 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牟總幹事:

公墓位於翡翠水庫上方,受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管制,曾有來文通知只允許火葬,不准土葬。為長遠考量,似應興建納骨塔。
吳壽松常務理事:

  1. 墓園整理小組決議造墓工程全部開放,爾後造墓工程雇請何人應按墓主意願,以免爭議;但墓主與承造人應向同鄉會說明,以便管理;
  2. 每年清明、中元法會割草費用多達16萬,太浪費,應樽節開支。
決議:
  1. 建納骨塔乙事,由整理小組評估決定;
  2. 吳常務理事所提各節應切實執行。

82~83年間,僅討論納骨塔興建事項,餘無墓園重大事項討論。

82.04.14 吳東和書面報告:

  1. 墓園平坦用地用罄;
  2. 墓園整理小組81.12.28會議決議(召集人朱鼎華),指定吳東和局部開發;
  3. 吳東和依示於第一區整平墓地八塊,計263坪,整平費用為3,442,700元,道路開闢費用為527,030元,總計3,969,730元;
  4. 此開發地出售,同鄉會每坪收8千元。
該報告經周家驥簽呈:
  1. 此開發案確有整理小組之決議,惟開發前吳東和應報會核准,而吳未報核即行開發,實欠允當;
  2. 姑念初犯,僅予告誡,若有下次,將予議處;
  3. 此開發地本會統一出售,得款除歸還吳東和支出外,餘納為本會收入。
胡炘(悉)。

82.05.20 本會與南海龍鼎建設公司(董事長吳炳煌)簽約,摘要如下【南海寶座】:

  1. 本會委請南海龍鼎建設公司興建靈骨塔,保證骨灰位三十萬個;每個骨灰位乙方應支付甲方新台幣一千元整。
  2. 簽約時,乙方應支付甲方六百萬元履約保證金;
  3. 本會簽約人為理事長胡炘,見證人為楊尚賢律師。

(浙江月刊 第6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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