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四月在聯 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第一八二次全體大 會中以表決獲得通過,並於同年十二月在 牙買加蒙地哥灣開放簽署,迄今已有三十 年。該公約賦與全球各國在海洋上的權利 與義務,規範了全人類在海洋上的活動, 早已被全球視為「海洋憲法」。2009年起 指訂6月8日為「世界海洋日」,我國雖比 照該公約的一些條款內容,於民國八十七 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了「中華民國領 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 域及大陸礁層法」,但迄今仍未建構我國 整套的海域立法系統。該二法施行十四年 餘,已顯示出許多問題與現況脫節,內政 部(地政司)曾嘗試提出修正,並召開多 次會議,之後卻無具體作為,令人非解。
馬英九總統自己曾研習國際海洋法, 亦曾多次在不同場合表示應將該公約國法 化,並在其2008年競選總統時,在「藍色 革命、海洋興國」的口號下提出設立海洋 部,迄今仍無成就。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約會議召開之 前,聯合國大會即曾決議,「體認到海洋 空間之諸問題是緊密地相互關聯,必須將 其視為一個整體予以考量」,因而為全球 相連的一個海洋,創造出一部總體性的全 球性多邊國際公約。至1992年地球高峰會 議所產出之「二十一世紀議程」中,已開 宗明義:「海洋環境─包括洋及所有的海 ,以及相鄰接之海岸地區─構成一個不可 分割的整體」。由此可見國際社會從1970 年代將海洋視為一個整體,至1992年時, 海洋環境已不僅是藍色的水體而已,還納 入了包括陸域在內的海岸地區。但至今, 我政府與實務界多仍無此種觀念,整整落後國際社會二十年以上。
(部份資料參考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 心胡念祖主任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