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花園公墓資源活化之我見
胡樹東

前 言
  台北花園公墓是第一代鄉長為同鄉會留下的最大資源,同時也是同鄉會的錢坑。因此如何活化資源,讓錢坑轉為金雞母,藉以厚植台北花園公墓永續經營之基礎,進而亦得反饋同鄉會,就成為本屆理監事難以迴避的重要課題。本文係以拋磚引玉的角度,試擬可行方案,並試行簡要分析,期待能引發有識者更多、更有價值的思考,產生集思廣益之效,最終成為本會理事會決策的參考,故不揣簡陋試陳管見,敬盼先進指教之。

規劃構想
  在「活化現有資源,創造最大價值,藉以永續服務鄉親」的構想下,持續有機轉換,使資源生生不息!

狀況分析
  台北花園公墓原本是本會第一代鄉長為身後事,大家本於「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共謀鄉益,以期「生,同在一起;死,同葬一起」,藉以綿延鄉情鄉誼。基於此,台北花園公墓自當以服務鄉親為優先,並致力為鄉親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與服務。惟自翡翠水庫興建以來,花園公墓之墓地已被列為墓八用地,不得土葬,使墓基的使用範圍停滯,導致鄉親使用率漸低,使花園公墓之營運、人事與設施維護等開銷,一時難以自給自足下,成為本會的負擔;本會財務現況之入不敷出,大體源出於此。為扭轉此情,必須優先進行適度的營運調整。

規劃方向
  暫聚焦在「營運方式與營運管理」這兩部分,並以營運管理為重點。

一、營運方式:
  殯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依此,花園公墓之營運,得採:維持現制、委外代銷、設立公司等方式,再以「辦理期程、辦理程序、經營成本」作為決策之比較基準。
  (一)維持現制,但須依規定辦理商業登記、加入公會,以合於法規範之要求。此方式辦理期程最短,程序最簡易,經營成本最低,花園公墓得賡續附屬於同鄉會。
  (二)委外代銷,尚需經「訪商、招商、洽談、簽約」等程序。此方式期程最長,程序相對繁瑣,且據說按行情須提供塔位之三成作為報酬,經營成本最高。惟可吸納專業經營與管理之經驗。
  (三)設立公司,依公司法另行設立公司。此方式期程次之,程序次之,經營成本則視公司規模而定。採取此方式,台北花園公墓將與同鄉會變成二個獨立的法人,有較大的營運自主空間。
  以上三者,似以第一案最符同鄉會闢建公墓之本旨,而以第三案對使用者之權益最具保障。建議以維持現制為先,未來若設立公司,可採漸進式方式行之。亦即,初期不妨以「兩套招牌、一套人馬」運營,以節約人事成本。

二、營運管理:
  花園公墓之營運管理,是墓管事務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起碼應考慮三個面向:一是商品,包括品質、風水、管理、服務;而與之對應者,則是價位;以上這五點最好扣合在「物美價廉」之上,而這才是最符合第一代鄉長闢建花園公墓的初衷。若基於環境改變,須開放塔位給非浙籍使用者,則對於浙籍使用者最好在這標準下再予折扣或優惠,藉此以共謀鄉益。二是行銷方式。三是如何支用收入,於此思考的焦點在於維持公墓永續營運、適度挹注會務經費、進行有機轉換—任何資源均具有限性,加上會務贊助動能漸趨枯竭,最好能藉由現有資源創造自給自足、生生不息的能量;故而,必須建立支用制度,以避免造成浪費或形成弊端。
  (一)商品:台北花園公墓土地面積約三十二點八公頃,大體上可區分已開發、未開發兩個部分。已開發部分之商品,還可區分為墓基與永安堂塔位;未開發使用的墓地部分,或許未來可透過土地分割予以區隔,以便作更適切的規畫與利用。
已開發部分
  1.永安堂塔位、春暉堂蓮座部分:就品質言,永安堂的主體於民國七十二年即取得建照,已算是中古建物,加上位在水源區,建物受法令限制,雖經九十七年的整飾精修,仍難符合新穎與高大上的標準,品質只能算是中上。就風水來看,永安堂位處有山有水的石碇山區,屬「山環水抱、四靈皆備」之格局,風水極優。更有大台北區蓄寶盆的翡翠水庫在側,風水可謂是永安堂的最大優勢!在管理上,目前已有二位專職管理員,二位兼職管理員,已可天天守護,加上又有監視系統連線,管理上已步上軌道。就服務言,雖有清明與中元普渡法會,服務項目仍稍顯陽春。再就與以上四者相對應的價位來看,永安堂的塔位與蓮座,處於「有錢的人不愛,沒錢的人愛不起,軍公教警消不太搭理(因有專屬公墓)」的尷尬情境;加上社會觀念改變,捐大體、樹葬、海葬(拋撒、植存等方式漸被接受,塔位需求降低,並非供不應求;即便是位在捷運麟光站旁的慈恩園,雖具有高大上的建物外觀,也必須採取以特惠價方式銷售,永安堂塔位自宜盯住慈恩堂,以比價方式進行合理的定價,絕不能孤芳自賞!未來要致力於提升品質、管理與服務,令使用者滿意,進而接受所定的價位;尤其在相對簡易的「接待、割草與花園化」上,更應先劍及履及的執行,以見初效。由於永安堂塔位使用偏低,為維持基本營運與設施維護,並適度挹注會務經費,使同鄉會有充裕經費為鄉親提供更好的服務,似亦應考慮開放一定數額之塔位,給周邊地區的非浙籍之使用者,藉以擴大客源,讓物能盡其用,藉以產生良性循環。
  2.已使用之墓基部分:「台北花園公墓」係合法設置之私立公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所謂公墓,是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依此,台北花園公墓既可營葬屍體,亦可埋藏骨灰。惟後因翡翠水庫建立,為保護水源,現行「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第十點第七款規定,將台北花園公墓土地列為墓八用地,限縮了使用範圍,只准作為埋放骨灰(或靈骨塔)使用,不得作為土葬之用。前開規定若從目的性解釋,原依實際需要已開發使用之墓基,僅不得再營葬屍體,非謂連同安厝骨灰亦不得為之;就已開發使用之墓基,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似無須如未開發使用之墓八用地一般,另外提出申請或變更申請之必要。估不論此處的限縮使用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至少須申請變更的官方見解,似無法律依據(詳參,筆者另篇〈台北花園公墓之墓基可否埋放骨灰—北府民生字第○九九一二二九○三五號函之研析〉)。此外,此部分主要是屬於服務既有使用的親族,因為除偶有的捐款外,別無其他收入以挹注會務經費。但割草以及墓道與設施的維護,卻可能是本會不小的負擔。未來若能突破現有困境,讓墓基得以埋放骨灰,並朝「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方向規畫設計,以符「地盡其利」之原則,相信更能符合鄉親的期待,滿足使用者對於家族墓園的需求。
  3.尚未使用之墓八空地:可考慮先透過土地重測、分割,予以區隔,再視狀況評估以下方案,包括:自行開發、合作開發、於適合時機出售。此部分亦應妥善預劃,以創造最大價值,透過「前人種樹、後人乘涼」、「成功不必在我」之理念,為往後理事會提供預畫資材。
  (二)行銷方式:永安堂塔位與蓮座之行銷,可行方案包括:委託專業公司代銷、螞蟻搬象等。不論採行何種方式,都應恪遵「誠信原則」,以服務鄉親、共謀鄉益為宗旨,進而維護同鄉會的信譽!
  1.委託專業公司代銷:報酬三成!目前僅有如上之芻議,未來尚須透過訪商、招商(或招標)、談判、簽約等程序。本案優點是引入專業管理與經驗,缺點則是準備期程較長,錢給別人賺(土地、建物與塔位設施之成本都是同鄉會出的,代銷公司卻得因代銷輕易賺走三成,以八一,○○○元的塔位為例,將被抽走二四,三○○元,失血太大)。若要同鄉會也能獲益,就必須考慮調高塔位價,這又可能造成觀感不佳,價超所值,使用意願消散;況且代銷公司及代銷契約內容均未形成,暫難判斷這三成報酬是否值得。
  2.螞蟻搬象:介紹者為:本刊讀者+理監事+會務人員+府縣同鄉會會員+各種路人……=>猶如螞蟻,為數者眾!VS代銷業者=公司員工(螞蟻搬象方案得以福利分享鄉親,受惠者眾、感謝人多);介紹酬謝固定為「六千元整」(比房仲報酬高,有足夠仲介誘因,相對合理),代銷則為「二萬以上浮動(塔位三成),相對偏高」。
  以上方案,其中螞蟻搬象方案於理事會通過後,即可施行;委託代銷案於理事會通過後,尚須相當期間的談判與簽約,期間至少半年以上。
  建議:若要劍及履及的施行,可先試行「螞蟻方案」一年,若效果未達設定目標,再拋出「委外代銷案」(若覺得委外代銷可行,可利用這段試行期間,做訪商到簽約的準備,亦可產生第三案:先行第二案,後行第一案)。
  (三)支用分配:任何資源都具有限性,需珍惜、不可浪費!畢竟,所有的會務贊助都是來自鄉親的信任與付託,豈容慷同鄉會之慨恣意支用,進而斷了鄉親贊助會務經費之心;而墓園的贊助收入,尤為重要。因為同鄉會僅為社團法人,猶可於無存續必要時解散,但墓園經營卻牽繫著每個使用親族的心,必須永續長存!對同鄉會而言,墓園的永續經營既是道義也是責任。因此同鄉會的支用制度,以及墓園贊助收入的支用分配制度,必須無私心、去邪念,以同鄉會成立之宗旨、墓園之永續經營為依歸,用心規劃設計。尤其,墓園贊助收入宜做好財務管理,大體上可朝三個面向作支用分配,包括:挹注會務、公墓公積、轉投資公積。此三者可暫時先採四、三、三比例分配,經過一段期間得進行檢討調整。當前會務經費有入不敷出現象,尤其先前墓園設施的維護主要是靠會務經費的暫墊,故初期將收入的四成挹注會務經費,逐步沖回實理所應當。現今塔位管理費改採十年期收二萬,有助改善墓園維護現況,但仍應未雨綢繆為天災時設想,因此以三成作為花園公墓重災維護公積,有其合理性。另提撥三成作為轉投資公積,以期資源得以生生不息;惟此部分具風險性,執行前務求審慎評估,切莫輕易陷入貪念。

  總之,同鄉會的資源,均取之於鄉親,自當用之於鄉親,不容有恣意支用之情,故而支用分配制度至關重要,宜從共謀鄉益、興利除弊、多給少拿、杜絕浪費、生生不息等方向思考,如此亦可減少「玩社團者」加入同鄉會之動機與意願。以上淺見,還望我浙籍鄉賢惠予批評指教,以求集思廣益,完善規劃構思,好作為理事會決策之參考。

(浙江月刊 第6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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